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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利辛齐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550号原告: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头铺镇五蚌路北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7950671954。法定代表人:常俊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中喜,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1523002998。负责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合,安徽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查梦,安徽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被告:利辛齐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阜蒙路中段南侧。负责人:王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利辛齐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利辛齐力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利辛齐力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