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温作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温作素,卢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58号商城集团七楼。负责人鲍晓龙,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盛婉倩、盛林豪,系浙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温作素,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卢成辉,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温作素、卢成辉案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杨国巍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