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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甄茂兰、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茂兰,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112号申请人:甄茂兰,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合淮公路动车从,组织机构代码证:91340121077225849T。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甄茂兰与被执行人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6)皖012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2016)皖012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皖0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传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