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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城纬中路北侧3号楼110室。法定代表人:孙海荣,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7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江苏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地在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78号裁决书],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