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管永乐与张清来、邓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永乐,张清来,邓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501号原告管永乐,男,1942年4月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海美,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清来,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被告邓其红,女,1960年9月7日生,汉族。原告管永乐与被告张清来、邓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管永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永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永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管永乐负担。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