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管永乐与张清来、邓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永乐,张清来,邓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501号原告管永乐,男,1942年4月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海美,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清来,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被告邓其红,女,1960年9月7日生,汉族。原告管永乐与被告张清来、邓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管永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永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永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管永乐负担。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