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兴娟与徐志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娟,徐志刚,王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01号原告:张兴娟,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向阳路***号。被告:徐志刚,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东林乡文明村。被告:王大伟,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东林乡文明村。原告张兴娟诉被告徐志刚、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兴娟要求:1、被告徐志刚、王大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7,48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7日,被告徐志刚在原告张兴娟处借款106,000.00元,约定月利率0.2%,此款用于工程建设,并由被告王大伟给予担保。后来经原告索要,被告只给付20,000.00元利息,便以工程没完工为由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志刚于2017年12月27日前给付原告张兴娟借款本金及利息147480.00元。二、被告王大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0.00元,由二被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