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温国士与傅国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国士,傅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温国士,男,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执行人:傅国峰,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温国士与傅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傅国峰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助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