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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3年12月22日生。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0年3月26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49年8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利息6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撤回了执行申请,自愿终结(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