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广与王世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王世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940号原告:陈广,男,生于1974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杨明森,男,生于1947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王世全,男,住汉源县。原告陈广与被告王世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租房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2、判令由被告承担毁损屋内电路及整洁损失3500元。遗失板料应赔偿300元,合计3800元;3、判令承担电路(含电视、网络)修复和修复费用;4、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代理费及其它)。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7日,原告陈广与被告王世全签订了租房协议,从事甜皮鸭加工(合各卤莱)销售,协议约定,租房方自觉交纳水电费,若不交纳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2016年5月未,被告王世全不租房后,因被告致屋内无电,且屋内墙面、屋顶挖槽拉线,损坏整个屋面整洁,被告未恢复,应承担房屋空置损失费3500元,并赔偿板料遗失费300元等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汉源县大树镇新民社区无原告起诉的被告“王世全”,经本院依法多次电话通知原告陈广到本院规范、变更被告诉讼主体,原告陈广以自己忙为由不到法院进行规范、变更,本案被告“王世全”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智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