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伟屹物流有限公司、曲阜市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伟屹物流有限公司,曲阜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08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伟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姜庙村。法定代表人:季士宁,经理。被执行人:曲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1号。法定代表人:彭照辉,市政府市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6)第621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鲁08执263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8执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