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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伟屹物流有限公司、曲阜市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伟屹物流有限公司,曲阜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08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伟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姜庙村。法定代表人:季士宁,经理。被执行人:曲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1号。法定代表人:彭照辉,市政府市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6)第621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鲁08执263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8执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