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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与天津市河北区恩成顺饭庄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天津市河北区恩成顺饭庄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523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王钰昕,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雯,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恩成顺饭庄,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经营者:赵大伟,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恩成顺饭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负担。审 判 员 郝纯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镭书 记 员 刘 维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