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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玉明、刘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明,刘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明,男,1953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刘福军,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与被执行人刘福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8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鲁1481民初4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福军所有的木材一宗。经德州天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德天和估字(2017)第060600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73259元,并已分别送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德天和估字(2017)第060600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福军所有的木材一宗(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