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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慧娟与兰溪市裕发捻线厂、毛根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慧娟,兰溪市裕发捻线厂,毛根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民初4132号原告何慧娟,女,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童小艳(特别授权),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马鞍徐村。负责人毛根森。被告毛根森,男,住兰溪市。原告何慧娟与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毛根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慧娟的委托代理人童小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毛根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慧娟诉称,原告与被告毛根森系亲戚关系。2008年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成立以后,因经营所需向原告陆续借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在2017年1月1日之前,被告均能按期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1日之后,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经查,被告毛根森系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毛根森在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收款收据,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毛根森均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对原告何慧娟所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毛根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何慧娟与被告毛根森系亲戚关系。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为个人独资企业,由被告毛根森于2008年2月26日投资成立。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因经营需要周转资金,陆续向原告何慧娟多次借款。2017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向原告何慧娟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的用途为借入款,金额为150000元,备注栏注明月息壹分,开票人为被告毛根森。现原告以经催取后拒不归还借款本息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向原告何慧娟借款并出具收款收据,虽然收据上的客户名称为何慧君,但与本案原告名字音同字不同,且该收款收据由原告保管,本院认定收款收据的何慧君为书写笔误,实际应为何慧娟。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足以确认,并受法律保护。收款收据注明利息按月息壹分计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依法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毛根森作为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的投资人,在兰溪市裕发捻线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毛根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慧娟借款15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由被告毛根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兰溪市裕发捻线厂、毛根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