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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学武与曹艳、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武,曹艳,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283号原告:刘学武,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曹艳,女,1989年8月4日出生,回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张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刘学武与曹艳、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周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学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刘学武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