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学武与曹艳、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武,曹艳,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283号原告:刘学武,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曹艳,女,1989年8月4日出生,回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张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刘学武与曹艳、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周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学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刘学武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