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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晓君与陈德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君,陈德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856号原告:陈晓君,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陈德鹏,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君与被告陈德鹏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德鹏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君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君负担。审判员 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栋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