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晓君与陈德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君,陈德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856号原告:陈晓君,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陈德鹏,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君与被告陈德鹏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德鹏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君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君负担。审判员 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栋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