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丽红与陈淑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红,陈淑华,张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539号原告:陈丽红,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淑华,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国华,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丽红与被告陈淑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碧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静速录员 赵俊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