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玲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区支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支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817号原告:杨玲,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3号中国人寿大厦名义层2至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4052J。法定代表人:赵国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正南街29号第二幢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53080076X。法定代表人:李超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玲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玲负担。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