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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健与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许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三段59号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506房。法定代表人:李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出版物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出版物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上诉人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支粮审判员  杨林华审判员  曾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