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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世友与刘松霖李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友,刘松霖,王洪智,李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982号原告:刘世友,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海,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松霖,男,汉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洪智,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浩,男,汉族,1991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世友与被告刘松霖、王洪智、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世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友负担。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