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世友与刘松霖李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友,刘松霖,王洪智,李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982号原告:刘世友,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海,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松霖,男,汉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洪智,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浩,男,汉族,1991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世友与被告刘松霖、王洪智、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世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友负担。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