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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仝刚、韩丽丽诉宝鸡恒瑞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丽,仝刚,宝鸡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245号原告韩丽丽,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仝刚,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宝鸡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10号水木清华小区2号楼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547682939。法定代表人李华,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丽、仝刚诉被告宝鸡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丽、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丽丽、仝刚承担。审判员  刘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