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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宿迁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培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张培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513号原告:宿迁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A座9层。法定代表人:杨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培钢,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英,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宿迁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宿迁民生公司)与被告张培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的(2017)苏1311民初4242号原告张培钢诉被告宿迁民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苏1311民初4242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陆科丞人民陪审员  刘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恬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