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35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家华、俞法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家华,俞法根,俞晓清,杭州金格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35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家华,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俞法根,男,汉族,1953年10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俞晓清,女,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金格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358号。法定代表人:俞法根。申请执行人汪家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杭州金格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村宝山路11号内的机器设备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79100元【详见杭州金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金资评字(2017)第38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6月21日10时至2017年6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后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7月10日10时至2017年7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案外人孙水丰(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55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金格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村宝山路11号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杭州金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金资评字(2017)第38号资产评估报告】归买受人孙水丰所有。二、买受人孙水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