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丽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丽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38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丽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33号百合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翠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8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丽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王和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丽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丽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