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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健中,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书宇,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张闯,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分期偿还借款,并提供了案外人孙枫所在河南大石置业有限公司《社旗县天鹅堡项目》中的35%股份作担保,为此,申请人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豫1726执2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