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刘跃红,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青松,该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瑞忠。委托代理人陈灿辉,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中心于2017年1月16日对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作出的岳市公积2017执决字[云]001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岳市公积2017执决字[云]001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从2016年8月开始至2016年12月止,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共计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3936286元,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16日对该公司作出岳市公积2017执决字[云]001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限该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3936286元。被执行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提出可以免除或缓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017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湘06行审22-2号《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岳市公积2017执决字[云]001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岳市公积2017执决字[云]001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军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