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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方园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方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85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方园,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2008年6月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方园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间,被告人程方园在福建省晋江市、厦门市思明区盗窃作案2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4日中午,被告人程方园伙同“瞎子”(另案处理)在福建省晋江市SM广场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别某的1部价值人民币1838元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及被害人李某的1部“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2.2017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程方园在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JFC品尚中心停车场,试图用老虎钳盗窃被害人宋某1部价值人民币2024元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时,因无法剪断车锁在离开现场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并被当场缴获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方园实施的第二起盗窃行为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程方园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程方园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被告人程方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方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方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另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方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程方园退赔被害人别某人民币1838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琪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