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周成文、范玉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周成文,范玉环,周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6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任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超轩,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员工。被告:周成文,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范玉环,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周卫东,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被告周成文、范玉环、周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1.16元,减半收取400.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米青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