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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刑更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久松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久松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刑更298号罪犯王久松,男,汉族,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2年1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久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2014年10月23日,经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射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久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决中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8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6月2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王久松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王久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久松于2015年2月10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决定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2016年12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久松自投改以来,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久松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晓春审判员  杨晓玲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晓兰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