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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玉禄与刘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禄,刘立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1335号原告高玉禄,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刘立国,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禄与被告刘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禄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告高玉禄承担。审判员  单立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