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6200张峰与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200号原告:张峰,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沟墩镇工业园区8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原告张峰诉被告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