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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广与合肥市珍燕生态园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合肥市珍燕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507号原告:杨广,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合肥市珍燕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漕河村河北组/斌锋中心城。法定代表人:李光珍。原告杨广与被告合肥市珍燕生态园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杨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丽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鹭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