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学义与河南省华悦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义,河南省华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351号原告:杨学义,男,汉族,1961年3月20日出生,住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承君,鹿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华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观堂镇集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395498471Y。法定代表人:鲁颂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英,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学义与被告河南省华悦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杨学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荆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