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罗悦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冬梅,罗悦军,董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062号申请人:李冬梅。被申请人:罗悦军被申请人:董白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冬梅与被申请人罗悦军、董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冬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悦军、董白云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李冬梅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仁和.香堤雅境一帆风顺阁XX栋XX房(权证号XX**号),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XX号华景苑XX栋XX房(权证号XX**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冬梅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仁和.香堤雅境一帆风顺阁XX栋XX房(权证号XX**号),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XX号华景苑XX栋XX房(权证号XX**号),查封期间准许李冬梅继续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二、冻结被申请人罗悦军、董白云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冬梅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明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