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井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00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井成(曾用名:张井贵),男,1973年7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井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井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井成酒后驾驶琼A×××××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曙光路七色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定,被告人张井成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张井成血液中乙醇含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井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井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井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张井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井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秋香梁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