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宗德与郭艳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异12号异议申请执行人郭艳辉,女,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申请人张宗德,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张宗德与郭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02150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艳辉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已经向张宗德支付90000元,执行标的应减少。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在依法进行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郭艳辉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销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艳辉撤销异议申请是其个人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