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杨颜峰诉被告徐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颜锋,徐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财保93号申请人杨颜锋,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申请人徐玉辉,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造纸厂动迁补偿费人民币315,200.00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杨颜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郭睿博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齐铁地区(房权证齐字第xx**号)住宅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颜峰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应给付被申请人徐玉辉的动迁补偿款人民币315,200.00元(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xxxx)。二、查封担保人郭睿博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齐铁地区(房权证齐字第xx**号)住宅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雨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