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尧、魏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尧,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尧,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代理人:朱国元,江苏省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魏强,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浙江省余姚市。再审申请人张尧因与被申请人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尧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属认定事实不清。双方没有借款的事实,申请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系非法取得的。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即证人杨某、黄某的情况反映,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采用胁迫手段逼申请人出具借条。其次,被申请人对借据载明的借款如何交付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再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涉案借款载明的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并向法院提供了证人杨某、黄某、邓某出具的情况反映及被申请人与黄玉萍的电话录音,拟证明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2)申请人十几年没有回过老家(法院邮寄开庭传票收签地址),确实不知道诉讼情况。张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新证据。申请人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供了证人杨某、黄某等人的情况反映,拟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系非法取得以及借条载明的债务系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经审查,上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规定新的证据的条件。因此,原判并无不当。二、关于送达。原审法院经向其户籍所在地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能送达后,用公告方式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张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维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