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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流庆、刘其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流庆,刘其卫,徐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刘流庆,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申请执行人:刘其卫,男,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执行人:徐月祥,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执行刘流庆、刘其卫与徐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月祥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8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叶越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科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