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4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程斌、胡小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程斌,胡小苏,蓝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4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程斌,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胡小苏,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蓝美燕,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程斌与被执行人胡小苏、蓝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胡小苏、蓝美燕案件受理费158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胡小苏、蓝美燕尚欠申请执行人冯程斌借款130000元、利息13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1月6日止;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另计)、财产保全申请费123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冯程斌以已与被执行人胡小苏、蓝美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4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