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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丰国马丰俊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丰俊,马丰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马丰俊,男,生于1982年11月27日,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马丰国,男,生于1980年1月12日,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地址:侯马市市府路41号。负责人:周飞飞,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地址:山西省侯马市锦都商务大厦3层。负责人:姜瑛,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丰俊、马丰国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726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应履行执行款122000元,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应履行执行款85695.27。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40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怀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