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春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秀,赖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86号申请人:刘春秀,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申请人:赖德贵,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人刘春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赖德贵在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火烽分社的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春秀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春秀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赖德贵在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火烽分社的存款1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刘春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春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鑫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