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以治与王挺长、林爱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以治,王挺长,林爱菜,王挺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271号原告:章以治,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吕方静,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赛君,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挺长,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林爱菜,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挺笋,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章以治与被告王挺长、林爱菜、王挺笋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挺长、林爱菜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王挺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王挺长、林爱菜承担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31日,被告王挺长、林爱菜由被告王挺笋连带担保向原告章以治借款5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如违约,则借款人承担出借人支出的实际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挺长、林爱菜未按约归还借款,被告王挺笋也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另原告章以治为实现本案债权费用花费代理费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挺长、林爱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章以治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王挺长、林爱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章以治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三、被告王挺笋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挺笋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王挺长、林爱菜追偿。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王挺长、林爱菜、王挺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陈如伟人民陪审员 林辉更人民陪审员 黎圣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