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8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诉薛成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薛成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冰路430号。法定代表人:盛伟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成刚,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成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法院(2016)沪0115民初66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海波审判员 周 寅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琼附:相关���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