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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学如与王红蕾、吕艳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153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对吴学如与王洪蕾、吕艳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241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津0116民初24153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津0116民初字24153号”补正为“(2017)津0116民初24153号”。二、(2017)津0116民初24153号民事判决书中“王红蕾”补正为“王洪蕾”。代理审判员  欧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琳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