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麻新生与高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新生,高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100号之一原告:麻新生,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高阳,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麻新生与被告高阳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立案。原告麻新生诉称,2017年5月30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通过反锁其房门,私自将其正在租赁期间内停放在平舆县玉皇庙乡玉皇庙集市其门店外的车牌号豫A×××××小型轿车开走,其报警后公安机关以债务纠纷为由没有受理本案。现其的租赁期限为2018年5月7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其租赁期使用行为侵权,被告私自将车辆开走的行为,致使其车上的财务和生意经营损失巨大,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平舆县,平舆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被告返还车牌号豫A×××××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号LBECFAHC5DZ007086;发动机号:DW339997);被告支付自侵权之日至返还车辆号牌豫A×××××小型轿车每日21元的租赁损失;被告返还豫A×××××小型轿车车上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00元,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建设工程中标书一份,账本两本;本案的所有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高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从未到过原告麻新生起诉状中所称的玉皇庙镇玉皇庙集,不存在2017年5月30日凌晨2点左右,通过反锁原告房门的方式,将停放在门店门口的车辆开走之事。对原告诉状中所述情况其一概不知,与原告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往来,更不存在侵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系河南省濮阳市××区辖区的居民,且一直居住在濮阳市××区,原告如对其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出,平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诉称的侵权地属于平舆县。为此,本院对此案由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高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高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