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军峰与王仕卷、韩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军峰,王仕卷,韩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633号原告:秦军峰,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住××。被告:王仕卷,男,成年,汉族,住××。被告:韩素娟,女,成年,汉族,住××。原告秦军峰与被告王仕卷、韩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秦军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秦军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秦军峰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