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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军峰与王仕卷、韩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军峰,王仕卷,韩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633号原告:秦军峰,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住××。被告:王仕卷,男,成年,汉族,住××。被告:韩素娟,女,成年,汉族,住××。原告秦军峰与被告王仕卷、韩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秦军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秦军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秦军峰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