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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汤东海诉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东海,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汤东海。被执行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汤东海与被执行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73434元(以本金192064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从2015年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22187元,以上共计1993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3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