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瑞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瑞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盛宏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0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瑞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石雪,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昌盛宏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115室。法定代表人李广伟,经理。北京市瑞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昌盛宏印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3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瑞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银行存款显著不足以清偿债务。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0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