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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汉亿林长晟贸易有限公司、黄曙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亿林长晟贸易有限公司,黄曙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1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志有,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杨喜龙、高丽红,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7)内052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喜龙、高丽红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8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