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郑廷金与钟应光、兰金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廷金,钟应光,兰金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23号原告:郑廷金,男,汉族,1962年3月22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声、刘瑞玲,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应光,男,畲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兰金菊,女,畲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溪口商贸园21、2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857597299B。负责人:郭英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廷金与被告钟应光、兰金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郑廷金及其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廷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为1860元,由郑廷金负担。审 判 员 叶乃洪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叶子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彦霏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